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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43號
聲 明 人 江柏陞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76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江柏陞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5號第二審更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依前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江 翠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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