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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45號
聲 明 人 林寬裕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6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林寬裕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又具「陳報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周 政 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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