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聲,53,202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3號
聲 明 人 蔡義洋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9
日第三審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427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蔡義洋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復又以「抗告」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雄
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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