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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莊宗霆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交付卷宗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莊宗霆聲請意旨略以:其擬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190 號確定判決論處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有期徒刑16年,並諭知相關沒收,復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2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聲請再審及請求提起非常上訴,請求預納費用而付與該案卷宗內之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7月1日雄檢惟雲97偵7453字第519 號函影本,以及其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時所撰寫之上訴理由狀影本等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受判決人聲請再審,固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惟上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8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4220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確定,並於同年8 月17日移送檢察機關辦理執行,卷證資料不在本院管領中,本院亦非聲請再審管轄法院。
聲請人未敘明所憑依據,逕向本院提出聲請,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邱 忠 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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