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1,台上,2385,2022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2385號
上 訴 人 張明芬



選任辯護人 楊東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4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229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2866號、109年度偵字第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張明芬有如其事實欄所載就其邀集林和娟等20人而成立含會首共計21會之合會(下稱系爭合會),與林雅雯共同冒用林和娟名義標會而詐得會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9萬7,100 元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對於上訴人科刑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以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固非無見。

二、惟有罪判決書所認定之事實必須與其理由之說明彼此互相一致,方為適法。

倘若其事實之認定與理由之說明不相一致,或彼此互有齟齬者,即有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

又證據雖已調查,若仍有重要疑點未予調查釐清,致事實未臻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本件原判決雖依憑上訴人所不爭執之事實及卷附合會會單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有如其事實欄所載與林雅雯共同行使偽造林和娟名義之標單向不知情之其他活會會員行使而詐得會款共39萬7,100 元之犯行。

惟原判決一方面於其事實欄記載:上訴人於民國106年3月間自任會首,邀集林和娟等20人而成立之合會,含會首共計21會,會期自106年3月5日起至107年11月5 日止,每會3萬元,採內標制,並定於每月5日下午2 時開標後,上訴人與林雅雯(即林和娟之胞妹)於第3個月即第2會標會時(即106年5月5 日)利用上訴人主持開標程序及林和娟未到場投標之機會,共同冒用林和娟名義簽立標息9,100 元之標單參與競標,並佯稱該會由林和娟得標,致不知情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分別繳納該期會款2萬900元(即3萬元-9,100 元=20,900 元)予上訴人,上訴人與林雅雯因此詐得會款39萬7,1 00元(2萬900元【即該期活會會員應繳付之會款】×19人【包含林和娟在內之活會會員共19人,另其中1 位會員已於106年4月5 日得標而成為死會,而上訴人為會首,亦屬死會】=3 9萬7,100元)等情(見原判決第1頁第17至20行、同頁第29行至第2頁第7行),似認定上訴人與林雅雯共同冒用林和娟名義標會向當時不知情之19位活會會員詐騙會款時,其2 人均非系爭合會之活會會員,而共同向其他19位活會會員詐得會款。

另方面於理由內卻又說明:林和娟為系爭合會編號16之會員,林雅雯於系爭合會開始後,始另加入而成為編號15之會員,以及林雅雯於 106年11月1日,以標息9,100元之標單得標該次合會云云(見原判決理由欄貳之一之㈠.2及㈠.4即原判決第3頁第30至31行、第4頁第7至8行),似又認定林雅雯於案發當時已加入為系爭合會之活會會員,且於106年11月1日始得標而成為死會會員,前後似有齟齬,究竟林雅雯於本件案發時即系爭合會第3會即第2次進行開標時(即106 年5月5日)是否已加入該合會而為活會會員之一?抑係尚未加入系爭合會之人?若林雅雯係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認定有與上訴人共同為本件冒標會款犯行,且於系爭合會第 2次進行開標時已加入該合會而為活會會員之一者,則林雅雯既為本件冒標會款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能否將林雅雯列入本件遭詐騙之不知情活會會員之一,而將其交付該次活會會款2萬900元亦列為本件上訴人與林雅雯共同詐得會款之範圍,而就上訴人此部分之行為一併加以論究?似非無疑竇。

究竟林雅雯係於何時加入本件上訴人所召集之合會?上訴人與林雅雯共同為本件冒標會款犯行時,林雅雯是否亦為本件合會之活會會員?以上疑點攸關上訴人本件犯罪事實範圍暨其所詐得會款金額之認定,且影響於其科刑資料之調查暨科刑範圍之辯論與結果,自有詳加調查釐清及論敘說明之必要。

原審對上述疑點未詳加究明釐清,而於事實及理由欄內為前揭矛盾之記載與說明,依上述說明,難謂無證據調查未盡及判決理由矛盾暨不備之當然違背法令。

上訴人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述說明,尚非全無理由。

而原判決前揭違誤,影響於上訴人本件犯罪事實範圍與量刑情狀之認定,本院無從據以自行判決,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林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