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1,台上,3030,2022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3030號
上 訴 人 李育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6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51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第一審認定上訴人李育鐘有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犯行,因而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刑,並諭知相關沒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則以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含酌減其刑)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之量刑妥適,乃引用第一審判決所載之事實、證據、論罪及沒收,並維持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此部分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裁量之依據及理由。

二、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其審酌事項固不排除刑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但仍以犯罪時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為必要,又是否援引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若其裁量權之行使未有濫用之情形,非許當事人逕憑己意,指稱法院不予酌減,即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又刑之量定,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相關各款所列情狀,說明其所側重之事由而為評價,並於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致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無違法可指,另因個案情節不同,自不能任意比附援引他案判決之量刑,遽指本案判決量刑違法或不當。

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判決載明上訴人除持有非制式手槍、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槍管外,同時持有不具殺傷力之槍枝、空包彈、彈丸等物,絕非單純休閒把玩「玩具槍的聲光效果」而已,至於上訴人是否為工廠負責人、是否熱心公益,與本案犯罪情狀無涉,復查無上訴人有何客觀上顯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原因或環境等旨,原審並考量上訴人持有之非制式手槍、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即槍管,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非輕,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已於民國109年6月10日修正,並將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原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提高為5年,其修法目的既著眼於非制式槍枝普遍具備與制式槍枝相當之殺傷力,且持有比例高出甚多,為有效遏止持有非制式槍枝進行犯罪,始將持有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槍枝刑度提高,實難僅以上訴人於持有本案非制式槍枝時間適遇修法時期,而認上訴人合於刑法第59條所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之要件,至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就槍枝之鑑定,本即得以「性能檢驗法」進行鑑定而認定扣案槍枝具有殺傷力,此鑑驗方法與程序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前後並未有所變更,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在卷可參,亦與刑法第59條之規定無任何關聯,因而認本案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原判決又說明第一審於量刑時,已審酌上訴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並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5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並無違誤等旨,復就上訴人主張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如何之不採,詳予指駁。

核屬原審刑罰權之適法行使,並無裁量權濫用之情形,亦無上訴理由所指量刑過重之違法;

上訴理由援引他案判決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情形,則與本案情節尚有不同,自難比附而認原判決不予酌減其刑為違法。

上訴理由顯係就原判決已明白敘述科刑、量刑所依憑之事由及其裁量理由,反覆爭執,並未依據卷內資料而為具體指摘,難認係適法之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三、綜合前述及其他上訴理由,經核係就原審科刑、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再事爭執,任指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作成本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侯 廷 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