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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呂紫媛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3136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3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呂紫媛共同犯搶奪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就上訴人所辯認非可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予以論述。
上訴意旨僅泛謂其被迫犯案,已誠心悔過,犯後態度良好,懇求悔改自新機會等語,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論以其共同犯搶奪罪,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其檢附悔過書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汪 梅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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