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1,台上,915,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91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915號
上 訴 人 蕭凱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426、427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164號;
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蕭凱成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5 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