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費勗航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1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1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費勗航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0 年11月23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何 信 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