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1,台聲,15,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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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王聖宏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56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4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原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

二、本件聲請人王聖宏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15號判決論處罪刑後,其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5685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有該判決可稽。

是本院並非原確定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於法不合,且無庸移送管轄法院,應予駁回。

又本件聲請,程序已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自無通知聲請人聽取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錢 建 榮
法 官 蔡 彩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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