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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抗告案件(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該法律見解所涉及之法令、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之具體內容、對於裁判結果之影響及其所持法律見解等事項,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而得聲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之案件,以其於聲請時繫屬於最高法院且尚未審結之案件為限。
如無案件繫屬,自無「於各庭審理案件期間」得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裁判之餘地。
又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受理上開聲請,認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
參諸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3項規定及立法理由說明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前因自訴被告林秋香等偽造文書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94號),聲請交付該案之法庭錄音光碟及掃描電子卷證、證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而裁定駁回其聲請(109年度聲字第806號)後,提起抗告,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07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
為此聲請提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聲請人具律師資格,無須另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因聲請交付審判之需,原則上應准予閱卷。
三、惟查:上開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72號案件業經審結,已如上述,是聲請人現既無案件繫屬於本院,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又本件並無審判案件適用法律牴觸憲法之疑義,亦無由依聲請意旨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蔡 新 毅
法 官 楊 力 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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