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1,台聲,191,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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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1號
聲 明 人 沈瑞庭
上列聲明人因擄人勒贖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3年執更助正字第14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上開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相關沒收之裁判而言。

被告因不服下級審之科刑判決,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而經上級審法院駁回確定者,因對下級審判決之主刑未予更易,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二、本件聲明人沈瑞庭前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78 年度重上訴字第92號判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聲明人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79年度台上字第1142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依照首開說明,自屬臺灣高等法院。

聲明人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上揭無期徒刑(殘刑)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沈揚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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