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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8號
聲 明 人 王永順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554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王永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之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544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後,復又以「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蘇 素 娥
法 官 林 婷 立
法 官 錢 建 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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