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1,台聲,209,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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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許東祥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440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當事人對於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該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下級審之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許東祥前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06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判決書可稽。

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自應以原審法院前揭刑事實體判決作為客體向原審法院為之,始為適法,乃聲請人竟對本院所為之上述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吳秋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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