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1,台聲,27,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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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7號
聲 明 人 陳清奇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
第205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陳清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聲字第2177號駁回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抗字第2056號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聲明異議),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蔡 廣 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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