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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078號
上 訴 人 朱俊星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156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朱俊星因傷害案件,不服原審撤銷第一審對其所處之刑,改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1年8月部分之判決,於民國112年1月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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