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2,台上,3210,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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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3210號
上 訴 人 李義泉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377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9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並援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認定上訴人李義泉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394號被訴向告訴人王瀅晴(王歆頤)詐欺取財案件(下稱前案),為證明其並無上開被訴詐欺取財犯行,而有如其所引用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於前案民國103年4月10日檢察官偵查中,提出其冒用「陳佳慶」名義於102年2月16日偽簽「陳佳慶」之署押而偽造之「投資五金買賣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作為證據而行使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諭知相關沒收部分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

對於上訴人所辯何以不足以採信,亦在理由內逐一詳加指駁及說明,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二、原判決綜合上訴人於前案歷次就系爭協議書簽約、交款過程之陳述、證人王瀅晴與陳佳慶於前案之證詞,及系爭協議書影本、「尤秋旺」通訊軟體臉書(下稱臉書)資料等相關證據資料,說明:上訴人於前案原指稱:伊因國小同學「陳佳慶」提供之投資訊息而向王瀅晴招徠投資,系爭協議書確係「陳佳慶」自己簽名,並非伊所偽簽云云。然經前案第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緝字第79號)法院傳喚陳佳慶到庭後,上訴人又改稱在系爭協議書上簽名之「陳佳慶」另有其人云云。其後於本件第一審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又陳稱:伊確認在系爭協議書上簽名之「陳佳慶」是「尤秋旺」云云,所述前後反覆不一,且經原審以上訴人陳報之地址傳喚及拘提「尤秋旺」均不果,而依上訴人所提供之「尤秋旺」臉書資料比對結果,復無任何與系爭協議書相關之內容。況上訴人於原審所指認之「尤秋旺」為57年8月生,年長上訴人近12歲,顯非上訴人之國小同學,若係上訴人之國小同學,上訴人應無誤認之虞,遑論「尤秋旺」更不可能冒用上訴人國小同學陳佳慶之名義製作系爭協議書。參以上訴人於系爭協議書上親自書寫之地址,其中「桃園縣八德市廣福20巷43弄20號」,經查明並無此地址;另「桃園縣八德市高城八街l0巷15號」,則與上訴人之戶籍或實際居住之地址均不相符。另王瀅晴亦指稱:上訴人僅以口頭說明,從未提出系爭協議書為憑等情,資以論斷上訴人係於前案檢察官偵查中始臨訟為圖卸責而提出系爭協議書,且系爭協議書上記載之陳佳慶或上訴人嗣後所指之「尤秋旺」,均查無其人,應係上訴人所偽造,而確有本件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無訛。且對於上訴人否認犯行,辯稱:「尤秋旺」確有其人,並非伊虛構,系爭協議書上除伊自己之姓名、地址以外,其餘均非伊所填寫云云,何以不足以採信;及本件因事證已臻明確,並無再依上訴人聲請傳喚其另一名國小同學「林治祥」到庭調查之必要;暨援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覆結果,敘明依現有資料尚無從就系爭協議書進行筆跡鑑定等情,皆已分別在理由中詳加指駁及說明,核其論斷,並無違背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之情形。又第一審判決於量刑時,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具體審酌上訴人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猶不知悔悟,為脫免罪責,再犯本案,復於本案偵審中屢提出所謂「幽靈抗辯」,浪費訴訟資源,犯後態度惡劣,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其權限,原判決予以維持,核無不合。本件上訴意旨徒泛謂伊於原審審理時已提出「尤秋旺」之相關資料,原審未傳喚「尤秋旺」到庭對質詰問,或就系爭協議書簽名之筆跡囑託為筆跡鑑定,以究明實情,遽為伊有罪之認定,復量處重刑均有不當云云,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及量刑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加以爭執,且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同一辯解,再事爭辯,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之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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