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2,台上,5369,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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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5369號
上 訴 人 林長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第二審再審判決(112年度原再字第1號,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7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因上訴人林長志明示僅對第一審判決之量刑提起一部上訴,因而撤銷第一審所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之不當量刑判決,改判處如其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之科刑判決。

已引用第一審判決所載關於認定上訴人事實之證據及論述理由,並以第一審認定之事實為基礎,說明何以均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及如何審酌量定之理由。

三、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刑法第66條定有明文。

所謂「得減至三分之二」,乃指減輕之最大限度,裁判時可在此限度內酌量,並非必須減至三分之二,法院於限度範圍內,如何減輕,本有裁量之權,如減輕之刑度係在此範圍內,即非違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既有免除其刑之規定,法院是否免除其刑,或於三分之二以下範圍內,如何減輕,自有裁量之權。

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各共同販賣、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符合行為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及第1項之規定,並依法先依較少之數減輕後,再遞減輕之。

就上訴人犯如附表一所示共同販賣、販賣第二級毒品6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年(3罪)、2年1月(1罪)、2年2月(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既未逾越依前揭規定遞減其刑後之處斷刑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範圍,且無違公平正義情形。

核其所為量刑及改定應執行刑均已從輕,亦未違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自不容任意指摘有刑之量定過重之違法、違憲。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免除其刑,或減輕至三分之二,量刑過重,違背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等語,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

又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

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

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共同販賣、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犯行,於均適用前揭規定遞減後之刑度,依上訴人之犯罪情狀,何以均無情輕法重堪予憫恕而須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等旨。

復載敘係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素行、販賣毒品之對象僅2人,各次販賣之毒品數量非多,所獲不法利益尚非鉅大等販賣情節,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態度良好暨其高職畢業,仍在清潔隊工作暨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未逾越依前揭規定遞減其刑後之處斷刑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範圍,且無違公平正義情形。

核其所為刑之量定均屬從輕,並未違背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自屬刑罰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亦不容任意指摘有刑之量定過重之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量刑過重等語,依上述說明,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原審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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