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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378號
抗 告 人 王子銘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延長羈押之裁定(112年度侵上訴字第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子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王子銘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2年9月5日延長羈押之裁定,於同年9月12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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