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2,台抗,1385,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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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385號
抗 告 人 林宏曄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
第11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抗告人林宏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7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既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69號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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