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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937號
抗 告 人 林達雄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2
年度聲字第1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林達雄所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以及內容載有「案號:108年度聲字第55號」、「主旨:為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提呈聲明異議乙狀」、「異議人所受裁定不適法之處,依法為適當之重新裁決」等語,顯見係不服原審108年度聲字第55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認其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請求撤銷,並另定執行刑。
然該裁定業經本院駁回其抗告已告確定,自不得再聲明不服(含聲明異議),是其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二、本件抗告意旨猶執聲明異議之陳詞,僅請求重新給予合理有利之裁定等語,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駁回其異議之聲明有何違法或不當,其抗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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