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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60號
聲 明 人 高榮隆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電腦使用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06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高榮隆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9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65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提出「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狀」而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毓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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