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62號
聲 明 人 劉乃菁(原名劉秝棋)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劉乃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