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2,台聲,166,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66號
聲 明 人 陳昭鑫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本件聲明人陳昭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