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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05號
聲 明 人 許春風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51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即屬確定,其復提出「刑事再抗告狀」而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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