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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15號
聲 明 人 曾淙泰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
字第152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本件聲明人曾淙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第二審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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