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上,1406,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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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1406號
上 訴 人 王柏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王柏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提起上訴(另犯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部分,業經原審裁定駁回確定),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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