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上,1766,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
上 訴 人 施明宏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19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4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施明宏因想像競合犯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合法送達在○○○○○○○○○○執行之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截至113年1月8日業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延至同年1月15日始行向在執行中之監所長官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縱本件上訴書狀,未經上訴人在監執行之監所長官提出,而係由上訴人以郵遞之方式,逕向原審法院提出,惟其所在地係在原審法院管轄區域內之桃園市,則上訴期間經扣除在途期間3日後,算至113年1月11日亦已屆滿,而該期間之末日並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遲至同年1月17日始寄達原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仍非合法,亦應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