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上,2611,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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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611號
上 訴 人 江許風 男民國67年7月27日


選任辯護人 俞浩偉律師
上 訴 人 江光華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3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79、5235、5438、5827、7477、8068、8886、8887、88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江許風量刑及緩刑宣告;

上訴人江光華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其量刑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

原審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江許風緩刑部分之宣告。

另維持第一審關於:(一)江許風所犯如其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

(二)江光華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1、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論處其2人共同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江許風共7罪,江光華共8罪,所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江光華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

已詳敘審酌、裁量之依據及理由。

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又刑法上之共同正犯,於科刑時既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為各被告量刑輕重之標準,並非必須科以同一或不同之刑,尚不得僅憑形式上量刑之不同或相同,執他共同正犯之量刑,指摘其量刑為違法。

原判決已敘明:第一審就江光華之所犯,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而為刑之宣告。

另審酌江光華所犯各罪之情節、態樣、關聯性及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酌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整體刑罰目的暨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均屬妥適。

復敘明:江光華於原審主張江許風於本案因犯罪取得之金額高於其數倍,第一審量處其等相同之執行刑度,量刑有失重之違誤等語,何以不足採之理由。

因予維持。

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情形,屬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難指為違法。

江光華上訴意旨猶以:原判決關於併科罰金部分過高,其終身無法繳納,顯與森林法嚇阻盜木之目的不符;

原判決認無法繳納之罰金,得為易服勞役之聲請,實際上已增加其自由刑之刑度;

原審未考量其並非本案之主謀,僅臨時被叫去載運木材之情節,卻量處與江許風相同之刑度,有適用法則不當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係就原判決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或已經審酌、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四、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當事人不得以法院未諭知緩刑指為違背法令。

原判決就江許風、江光華(下稱上訴人2人)是否適合宣告緩刑一節,已分別於理由欄六、七之㈢說明:第一審宣告江許風緩刑為不當,應予撤銷;

江光華於本案如何不符宣告緩刑要件之旨。

所為論斷,均屬原審裁量權之範疇,要無違法可言。

江許風上訴意旨,列舉其前案紀錄資料、參與本案之時間、次數、情節、犯後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情,指摘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對其所為緩刑之宣告,未說明對其有利之事項何以不予採納之理由,不符修復式司法之理念,並違反比例原則等語。

江光華上訴意旨則以:原審認定其長達1年之時間,均在從事竊取木材之行為,顯係錯誤之認知,其雖有公共危險之前科,惟與本件違反森林法之罪質不同,原判決認其不知警惕,不宜宣告緩刑,適用法律不當等語。

均係就原審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依憑己見重為爭執,同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五、綜上,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皆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又本院既從程序上駁回江許風之上訴,江許風上訴意旨另請求本院對其為緩刑之宣告,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章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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