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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791號
上訴人陳政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9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896、10536、144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政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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