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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802號
上 訴 人 林欣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9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76、8530、9660、9912、152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林欣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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