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上,2896,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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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896號
上 訴 人 林智皓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1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7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林智皓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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