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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909號
上 訴 人 任怡蓉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6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任怡蓉所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案件,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依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論以有罪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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