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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071號
上 訴 人 葉翔浤(已死亡)
許振淯
上列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1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葉翔浤罪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壹、上訴人葉翔浤部分: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而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394條第1項但書、第393條第5款、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應有上開條款之適用,且為第三審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法院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件自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