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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248號
上 訴 人 洪巴絲沓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7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意旨,僅以我在網路上認識自稱「Fredrick」之人,不知他們是詐騙集團的人,我已經報警,希望警察能捉到他們,本件被害人我都不認識等語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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