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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252號
上 訴 人 黃彥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960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5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黃彥旭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固非無見,然其適用法律容有違誤,上訴人實難甘服」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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