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上,596,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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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唐鋻祥(原名唐健強)



選任辯護人 蔡孝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784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068、15129、15137、16164、16256、16718、16726、210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唐鋻祥有如其事實欄所載,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暨密碼,幫助真實姓名不詳之「余宗翰」成年人,以如其附表所示方式向王錫章等人詐欺取財,並助益掩飾暨隱匿詐騙贓款去向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幫助一般洗錢罪刑,已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遭騙稱須繳納稅金以獲取高額投資獲利之緣故而有資金需求,始誤信「余宗翰」陳稱須製造金流以美化帳戶俾利貸款之說詞,將伊銀行帳戶提款卡暨密碼寄出,伊與「余宗翰」素不相識,殊無幫助其作案之動機。

況詐欺分子之技倆不斷變異,社會上既不乏富有學識或社會經驗者被騙失財之事例,自不得從事後以常人皆具有一般理性之觀點,忽視伊當時係處於急需用錢之脆弱情境,致遭騙取銀行帳戶憑證等因素,遽認伊主觀上已預見「余宗翰」擬為詐財及洗錢犯行,卻猶提供助力,原審論罪科刑之判決,顯有不當。

又倘認原判決尚無違誤,則請審酌伊係遭人利用而觸法,並未因此獲利,且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須扶養等情狀,逕為緩刑之諭知云云。

三、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復已敘明取捨證據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已於其理由內說明略以:上訴人坦承有將其銀行帳戶提款卡暨密碼,提供與「余宗翰」之情,且對於嗣有王錫章等人遭詐騙致將不等款項匯入上訴人銀行帳戶內,除因報警而及時被圈存止付者外,均經提領而不知去向等情,亦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錫章等人證述之受害情節相符,復有相關匯款單據、上訴人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上訴人與「余宗翰」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絡之對話內容截圖,及如原判決附表「備註」欄所示等證據資料足憑,堪認屬實。

又行為人預見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但為了其所追求利益之實現,猶執意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或為犯罪之幫助行為者,無非係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漠然容任而不違本意。

查上訴人於民國96年間即曾將其銀行帳戶資料出賣提供與詐欺分子用以詐騙他人財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086號判決論處幫助詐欺取財罪刑確定,參以上訴人復自陳略以:伊曾向多家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僅需提供身分證及薪資轉帳資料影本,並未被要求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暨密碼,伊怕「余宗翰」騙取伊銀行帳戶當作詐騙工具,遂要求「余宗翰」傳送其身分證及簽立僅供申貸用途之切結書等影像檔給伊等語,足見上訴人本於其切身之偵、審經驗與教訓,對於詐欺不法分子,以諸如美化帳戶代辦貸款等事由,驅使欲求撥貸金錢者提供銀行帳戶之手法,主觀上已有所預見,詎猶為獲取貸款而寄出其銀行帳戶提款卡暨密碼,任諸素未謀面之「余宗翰」用以作案,自非無縱使助益「余宗翰」詐騙暨洗錢犯行,亦在所不惜之容任心態而不違其本意等旨綦詳。

核原判決已敘明其憑以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被訴犯行之證據暨理由,對於上訴人所為包括如其前揭上訴意旨之辯解及所舉有利證據為何不予採納,亦依據卷證資料詳予指駁說明,揆其論斷尚無違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

上訴人上訴意旨無視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與說明,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相同陳詞,並就其主觀上有無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再為單純事實之爭辯,無非係對於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又本件上訴既應從程序上駁回,則上訴人請求本院逕為緩刑諭知一節,即屬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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