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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977號
上 訴 人 林鈞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52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林鈞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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