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抗,111,202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11號
再 抗告 人 林明志(原名林志銘)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63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林明志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之抗告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63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