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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
聲 明 人 吳梓玄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3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本件聲明人吳梓玄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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