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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130號
再 抗告 人劉文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3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劉文明因詐欺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其復提起本件再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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