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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131號
再 抗告 人林佑彥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林佑彥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法官迴避,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林勤純
法 官黃斯偉
法 官劉方慈
法 官林怡秀
法 官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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