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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335號
抗 告 人 曾智宏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0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抗告人曾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031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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