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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401號
抗告人姜林雅萍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姜林雅萍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其附表(即受刑人姜林雅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知錯悔改,戒除毒癮並通過照服員資格考試。請從輕定刑有期徒刑9年以下,讓其可以早日回歸社會工作,減輕父親照顧母親及姊姊的重擔等語。
三、惟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或違反比例原則。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如何違法、不當,僅係依其主觀之期望,請求考量其犯後態度及家庭狀況,從輕定刑,難認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3 年8 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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