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抗,1413,202408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413號
抗  告  人  沈耕緯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6月24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耕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之情形,但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但書、第411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沈耕緯不服原審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僅載明理由後補)。

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