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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470號
抗告人余昱聖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2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余昱聖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刑事數罪併罰抗告狀」,再行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3 年8 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李錦樑
法 官周政達
法 官蘇素娥
法 官錢建榮
法 官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113 年8 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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