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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6號
抗 告 人 鍾家棟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
第17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鍾家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112年度台抗字第1753號),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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