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307號
抗 告 人 黃正男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9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黃正男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112年度台抗字第1965號),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