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抗,308,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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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308號
再 抗告 人 鄭慧敏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112年度台抗字第1552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鄭慧敏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以112年度聲再字第326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抗告至本院,已經本院於112年12月7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55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已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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