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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309號
抗 告 人 王龍次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
第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抗告人王龍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308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6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抗告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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